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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民执第7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申请执行唐山市医药药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唐山市医药药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民执第794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被执行人唐山市医药药材公司。本院在执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申请执行唐山市医药药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北民执字第794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关 山代理审判员 代 坤代理审判员 许金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