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应民初字第10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薄大文与李红兵、乔春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薄大文,李红兵,乔春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应民初字第1065号原告薄大文,男,汉族,应县南河种镇人。被告李红兵,男,汉族,应县人。被告乔春玲,女,汉族,应县人。原告薄大文诉被告李红兵、乔春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薄大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红兵、乔春玲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购买原告畅和园、新城五套楼房,三个车库。被告于2014年9月26日给原告出具了欠条,欠原告购房款2120865元,之后于2014年10月9日给原付告10万元,下欠2020865元,被告承诺2015年2月19日前给付一半,其余的在3月底前给付,但至今未付。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尽快给付原告房款202086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二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6日,原告将顶账要回的房屋畅和园三套楼房三个车库(2号楼3单元17层西门、7号楼2单元17层东门、7号楼3单元17层西门、7号楼196号车库、7号楼198号车库、8号楼26号车库)、新城楼房两套(8号楼3单元5层正门、8号楼4单元3层正门)以人民币2120865元出卖给二被告。二被告给原告写有欠条。2014年10月9日,二被告给付原告人民币10万元,双方约定2015年2月19日前给付一半,其余在3月底处理。但二被告至今未付原告下欠购房款。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以及二被告给原告写的欠条、还款协议在案为凭,并经庭审核实,足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房屋买卖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自愿订立的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被告应当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价款。被告延期付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红兵、乔春玲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薄大文购房款人民币2020865元。案件受理费22965元(已交7965元,缓交1500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万珍人民陪审员 安建英人民陪审员 任芳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