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阿行非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阿城区环保局与黑龙江旭东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哈尔滨市阿城区环境保护局,黑龙江旭东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阿行非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阿城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解放大街52号。法定代表人张军,局长。委托代理人吴利峰,男,哈尔滨市阿城区环境保护局职员。被执行人黑龙江旭东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平山镇。法定代表人:单世光,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阿城区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阿环罚(2015)第01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就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根据的合法性等内容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阿城区环境保护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黑龙江旭东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交付罚款20万元。主要事实和理由:黑龙江旭东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旭东高尔夫球场建设项目,在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污水处理设施未报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的情况下,主体工程即投入使用。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询问笔录、勘验笔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阿城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阿环罚(2015)第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阿城区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的阿环罚(2015)第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审判长  邵春明审判员  刘静斌审判员  徐怀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