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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姑苏少民初字第003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孙某与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少民初字第00322号原告孙某。委托代理人钱家琦,江苏九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鲜某。原告孙某与被告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 判 长 姜 宁代理审判员 宋 博人民陪审员 孙毓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任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