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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执字第008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周广汇与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明执字第00806号申请执行人:周广汇。被执行人: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周广汇与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明民一初字第0237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向申请执行人清偿赔款485500.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94083.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 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琪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