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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民初字第20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黄晃松与李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晃松,李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民初字第2072号原告黄晃松。被告李静。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晃松与被告李静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晃松撤回对被告李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孙萌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沈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