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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执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周凯与楚宇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周凯,楚宇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673号申请人:刘周凯被执行人:楚宇宁本院在执行刘周凯请执行楚宇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因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决如下:终结本院(2015)定民初字第2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卜祥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贺永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