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执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周凯与楚宇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周凯,楚宇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673号申请人:刘周凯被执行人:楚宇宁本院在执行刘周凯请执行楚宇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因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决如下:终结本院(2015)定民初字第2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卜祥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贺永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