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民一初字第22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刘泽芳诉宗增富、富顺县牧科养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泽芳,宗增富,富顺县牧科猪业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一初字第2236号原告刘泽芳,女,196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西藏自治区那曲县。被告宗增富,男,196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西藏自治区那曲县。被告富顺县牧科猪业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富顺县富和乡街村。法定代表人宗增富,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泽芳诉被告宗增富、富顺县牧科猪业养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泽芳于2015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泽芳���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为1350元,由原告刘泽芳承担。审判员 黄剑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伍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