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油民初字第29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油民初字第2988号原告:黄某某,女,生于1972年2月12日,汉族。被告:罗某某,男,生于1969年12月20日,汉族。原告黄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黄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对被告罗某某的起诉。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柳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