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陈执字第003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朱华与朱伟伟、朱彦志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华,朱伟伟,朱彦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字第00391号申请执行人朱华,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千河镇。被执行人朱伟伟,男,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县功镇。被执行人朱彦志,男,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县功镇。系朱伟伟之父。本院在执行朱华与朱伟伟、朱彦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4)陈民初字第017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朱伟伟、朱彦志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自觉向申请人朱华履行以下义务:1、给付申请人朱华借款5000元及利息1000元;2、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案件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朱伟伟、朱彦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申请人未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经依法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5)陈执字第003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武军审判员 陈安民审判员 邰掌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石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