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51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冯勇与温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5163号原告冯勇,无职业。委托代理人苗桂利,天津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会昀,天津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出庭)被告温彤。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勇诉被告温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勇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冯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冯勇负担。审 判 长 高 楠审 判 员 刘 辰人民陪审员 邹京善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