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53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西安金字塔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王晓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金字塔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王晓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稿纸签发:核稿人:拟稿人:打字:校对: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5356号原告西安金字塔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团结南路以东大寨路以南中华世纪城G区第二幢2单元1层20105号。注册号610100100429453。法定代表人林云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永洪,男,该公司法务,住陕西省城固现孙坪镇孙坪村一组。被告王晓琛,男,197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公安厅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金字塔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晓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金字塔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金字塔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金字塔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6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本院退还原告530元,剩余530元由原告自担。审 判 长 杨 宁人民陪审员 周银凤人民陪审员 杨丽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玉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