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51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屈文成与翟秋玲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文成,翟秋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5102号申请执行人屈文成,男,1934年12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翟秋玲,女,1961年7月16日出生。屈文成与翟秋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6年3月20日作出的(2006)东民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屈文成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翟秋玲给付案款人民币3803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翟秋玲名下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定程序亦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下落,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东执字第510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均不受影响。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祥均代理审判员 陈利梅代理审判员 王相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沈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