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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洛民督字第0002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党麦定与雷永峰申请支付令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党麦定,雷永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洛民督字第00028-4号申请执行人党麦定。被执行人雷永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党麦定与被执行人雷永峰申请支付令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4)洛民督字第00028号支付令,被执行人雷永峰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党麦定欠款100000元、支付令申请费100元。经查被执行人雷永峰系洛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口河储蓄所职工,在陕西洛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北支行,账号:27090902011090006XXXXX有个人股金8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雷永峰在陕西洛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北支行的个人股东存款账户,账号:27090902011090006XXXXX,冻结期限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剑审判员 张武君审判员 郭万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常 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