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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峨法执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峨县城东路支行与覃爱鸾、熊庭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峨法执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峨县城东路支行。住所地:天峨县六排镇城东路**号。负责人韦湘,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覃爱鸾,无业。被执行人熊庭伟,居民。被执行人覃爱娇,个体户。被执行人饶正于,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峨县城东路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覃爱鸾、熊庭伟、覃爱娇、饶正于借款合同纠纷[(2015)峨法执字第77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河市民二终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覃爱鸾、熊庭伟、覃爱娇、饶正于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股份有限公司天峨县城东路支行借款本金65960.21元,利息3465.53元,罚息25838.49元,合计95264.23元及2014年3月6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利息按年利率15.6%;罚息按利率50%计算),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329.00元。因被执行人覃爱鸾、熊庭伟、覃爱娇、饶正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峨县城东路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覃爱娇的银行存款71000.00元转存入法院执行专户。2015年8月5日,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峨县城东路支行与被执行人覃爱鸾、熊庭伟、覃爱娇、饶正于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覃爱娇自愿同意法院扣划其的银行存款71000.00元由法院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峨县城东支行;被执行人覃爱鸾自愿同意存入现金22000.00元到法院执行专户由法院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峨县城东支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峨县城东支行自愿同意被执行人覃爱鸾、熊庭伟、覃爱娇、饶正于支付93000.00元,余下利息、罚息全部放弃并解除被执行人覃爱鸾银行借款不良信誉记录;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峨县城东路支行与被执行人覃爱鸾、熊庭伟、覃爱娇、饶正于同意终结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河市民二终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人;覃爱鸾自愿同意赔偿覃爱娇被扣划的银行存款71000.00元,覃爱娇有权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覃爱鸾追偿。现本院依法已经将执行得款93000.00元转账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峨县城东支行完毕。为此,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的标的全部兑现完毕,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河市民二终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仕雄审判员  韦 安审判员  王细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覃图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