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兰民保字第111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张如松与刘恩军、李淑慧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如松,刘恩军,李淑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兰民保字第1118-1号原告张如松。被告刘恩军。被告李淑慧。本院在审理(2014)临兰民初字第5070号原告张如松与被告刘恩军、李淑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2014)临兰民保字第111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保全了被告刘恩军、李淑慧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开元上城1号楼XXX室的房产和车牌号为鲁Q和鲁Q的汽车两辆。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依稀,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刘恩军、李淑慧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开元上城1号楼XXX室的房产和车牌号为鲁Q和鲁Q的汽车两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