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一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宗景才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宗景才,丁楷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一保字第00004号申请人:宗景才,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吕庆龙。被申请人:丁楷根,男,汉族。申请人宗景才诉被申请人丁楷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宗景才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丁楷根银行存款25万元财产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由担保人贾义成、梁忠莉提供其所有的位于沈阳市于洪区南阳湖街x号(1-2-2)、位于沈阳市于洪区南阳湖街x号(4-1-2)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担保人贾义成、梁忠莉所有的位于沈阳市于洪区南阳湖街x号(1-2-2)房产一处,建筑面积73.06平方米;位于沈阳市于洪区南阳湖街x号(4-1-2)房产一处,建筑面积59.14平方米。依法冻结申请人丁楷根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具有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程惠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代 姗 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