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民二初字第27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张双云、李作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张双云,李作涛,河南鑫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2764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路299号。负责人赵春玲,行长。委托代理人常乐,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双云,女,汉族,1972年06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栾川县。被告李作涛,男,汉族,1972年01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栾川县。被告河南鑫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鑫苑路18号鑫苑名家43号楼。法定代表人梁裕民。委托代理人王辉、魏晓燕,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关于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诉被告张双云、李作涛、河南鑫苑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2日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4902元,减半收取,退还原告2451元。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俊辉人民陪审员  赵秀珍人民陪审员  吴庆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