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扎民初字第17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王玉萍与王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萍,王玉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扎民初字第1711号原告王玉萍,女,196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人寿保险公司职员,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被告王玉梅,女,1954年3月5日出生,达斡尔族,工人,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萍与被告王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萍于2015年10月26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和解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王玉萍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丰琳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