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梅埔法茶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邓惠平与被执行人孙昌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梅埔法茶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邓惠平,女,1988年01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孙昌涛,男,1976年07月21日出生,汉族。关于邓惠平与孙昌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梅埔法茶民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判决:被告孙昌涛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邓惠平偿还借款本金77000元及自2014年10月9日起至偿清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实欠本金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25元,由被告孙昌涛负担。因被执行人孙昌涛未按照判决书履行义务,权利人邓惠平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孙���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依法到银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房产管理局和交警大队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孙昌涛在梅州市梅县区拥有一套房,本院已依法将该房予以查封,但该房是被执行人孙昌涛的唯一房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该房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除此外,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邓惠平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孙昌涛除上述套房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邓惠平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梅埔法茶执字第2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启清审判员  陈畅君审判员  黄坤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蔡佩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