耀执异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玉满与被执行人郑小军、诚信汽车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耀执异字第00007号异议人张戈。申请执行人杨玉满。被执行人郑小军。被执行人铜川诚信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琼,系该公司经理。利害关系人闫耀斌。利害关系人宋祥祥。利害关系人杨小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玉满与被执行人郑小军、铜川诚信物流有限公司、闫耀斌、宋祥祥、杨小玲、张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一案中,张戈依法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张戈称,耀州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追加其作为被执行人,申请异议人与诚信物流公司、铜川安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及杨玉满交通事故赔偿案没有任何��系,申请异议人从来不认识上述公司及人员,也不可能参与清算小组,更不可能在清算文件上签字,本执行案与申请人毫不相干。法院在没有查明案情情况下,做出错误地裁定,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及声誉,现提出异议。依法撤销(2015)耀执恢字第00029--1号执行裁定书;对申请异议人不予执行。本院查明,杨玉满诉郑小军、铜川诚信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案,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耀民初字第002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郑小军赔偿杨玉满损失440091.8元;驳回了杨玉满对铜川诚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郑小军对一审不服提起上诉,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铜中民一终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郑小军赔偿杨玉满440091.8元,铜川诚信物流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杨玉满于2013年6月19日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期间,铜川诚信物流��限公司于2014年5月23日更名为铜川安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闫耀斌、宋祥祥为股东,更名情况未告知执行法院。2014年8月14日铜川安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形成决议,同意注销铜川安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成立了清算组,成员为闫耀斌、宋祥祥、杨小玲、张戈,闫耀斌为负责人。清算组未将安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杨玉满。2014年8月15日作出了清算报告,载明公司债权债务已清算完毕,同年10月13日铜川安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到铜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耀州区分局办理了注销登记手续。致使申请人的权益无法实现。据此,耀州区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七十二条、第四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第十九条之规定,追加清算组人员闫耀斌、宋祥祥、杨小玲、张戈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但在追加时对注册资料中清算组成员张戈身份未实际核对,错误的追加了同名同姓的异议人张戈。本院认为,异议人张戈提出的异议申请理由成立,应于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15)耀执恢字第00029--1号执行裁定书中追加第三人张戈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王向鋒审判员 赵民武审判员 成建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