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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执第9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申请执行 唐山昊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高春雨、李学丽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唐山昊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高春雨,李学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民执第9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被执行人唐山昊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高春雨被执行人李学丽本院在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申请执行唐山昊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高春雨、李学丽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北民执字第972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范福存代理审判员  刘新伟代理审判员  许金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