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21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颜廷侠、颜光辉与凤台县城关镇人民政府、颜廷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廷侠,颜光辉,凤台县人民政府,颜廷辉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2180号原告:颜廷侠,女,1955年11月生,汉族。原告:颜光辉,男,1965年5月生,汉族。两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陈红,安徽高黎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凤台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凤台县。法定代表人:盛辉,镇长。委托代理人:崔勇,安徽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颜廷辉,男,1962年12月生,汉族,下岗工人,住凤台县。委托代理人:XX,安徽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颜廷侠、颜光辉诉被告凤台县城关镇人民政府、颜廷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颜廷侠、颜光辉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廷侠、颜光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童维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