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执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秦华与王均科、杨晓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华,王均科,杨晓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莲执字第652号申请执行人:秦华。被执行人:王均科。被执行人:杨晓妹。申请执行人秦华与被执行人王均科、杨晓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6200元,执行费143元。执行过程中,先后到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了财产调查,除现已被另案查封进行拍卖的房产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王均科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五莲县人民法院(2014)莲民一初字第8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凭本裁定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 军审判员 王振环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 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