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25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向某甲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2510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向某甲(自报名),男,1995年11月14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5年4月9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辩护人胡晓武、任小宪,均系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5)26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婉瑶出庭支持公诉,向某甲及其辩护人胡晓武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向某甲在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颜峰人和村新社北*巷*号对出池塘边的石凳上进行赌博,另一男子李某乙(另案处理)及被害人叶某丙也在其中参与赌博。18时许,叶某丙与向某甲及李某乙两人因赌资上的问题发生口角,叶某丙想离开现场,向某甲指使李某乙追截殴打叶某丙,后向某甲也参与殴打。期间李某乙手持弹簧刀将叶某丙左边胸口刺伤,叶遂跑进旁边人和村新社北*巷*号住宅客厅内躲藏,李某乙追赶并跟了进去,向某甲站在屋外等候。在客厅门口处,李某乙继续殴打叶某丙并用刀伤了叶的左手及身上多处。叶随后走出上述住宅向村民呼救,村民李某甲能后将叶某丙送到医院治疗。向某甲和李某乙分别逃离现场。被害人叶某丙身上多处刀伤,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叶某丙的损伤属重伤二级。2015年4月9日,被告人向某甲被抓获归案。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向某甲结伙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向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向某甲辩称,其没有参与赌博,李某乙追被害人叶某丙是为了拿回他的钱,其没有指使李某乙追打被害人,也没有参与殴打被害人,李某乙与叶某丙进屋之后其也没有在屋外守候。被告人向某甲的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理由如下:1、被告人一直否认自己有参与教唆与殴打被害人的故意伤害行为。2、公诉方的两证人均是同村兄弟,证言存在矛盾,被害人的陈述与事实也不相符。3.辩护人申请的两名证人当庭作证,反映被告人不在案发现场,没参与殴打或指使他人殴打被害人。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向某甲在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颜峰人和村新社北*巷*号对出池塘边的进行赌博,另一男子李某乙及被害人叶某丙也在其中参与赌博。18时许,被害人叶某丙与李某乙、被告人向某甲因赌资上的问题发生口角,叶某丙想离开现场,李某乙追截殴打叶某丙,向某甲也参与殴打。期间叶某丙跑进旁边人和村新社北*巷*号住宅客厅内躲藏,李某乙持刀追赶并跟进去继续殴打叶某丙,致叶某丙左手、左边胸口等部位受伤,叶某丙随后走出上述住宅向村民呼救,村民李某甲能将叶某丙送到医院治疗。向某甲和李某乙分别逃离现场。被害人叶某丙的伤势属重伤二级。2015年4月9日,被告人向某甲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向法庭出示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叶某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内容为:2015年2月27日下午17时30分许,我从家里步行走到颜峰人和村新社的池塘边准备到我哥哥家吃饭,我看到有四、五名男子正在池塘边的的石凳上用扑克牌以“三公”的形式进行赌博,我想时间还早,于是我过去和他们一起赌起来,我好像玩了两、三局牌,我记得最后一局本来是我赢的,但其中一名叫“逗皮佬”的年纪较大的男子说该局不算,我与他吵起来了,后来我从石凳上拿回自己的钱后转身就走了,我走了几步后,刚和我吵起来的那名男子就跑过来拦着我,并和我发生争吵,后来又来了一名年轻男子拦着我,该两名男子拦着我后和我发生争吵,其中年纪较大的男子对年轻的男子说“他这么串,动手”。随后该两名男子和我发生肢体冲突,“逗皮佬”在一旁推我,被我用手挡住,年轻的男子用拳头打我,我用手挡了一下,接着年轻的男子和我发生肢体冲突,我们互相推打,后来我看到该名年轻男子拿出一把刀出来,我害怕了想跑,但是跑得不快,我发现我左边胸口已在流血,于是我跑进池塘边的颜峰人和村新社北*巷*号的屋内,并走进了客厅想把门关上,但是年轻的男子也追上来了,并用力顶开了门,由于我胸口一直在流血,当时已有点头晕,根本档不住门,就在这时该名男子拿出刀猛砍我的左手,我左手被砍了几下,没多久该男子就停手了,我流了很多血,就走出屋外向人求救,后来我被村民李某甲能送医院接受治疗了。其中年纪较大的男子外号叫“逗皮佬”,年约50岁,身高约1.6米,另一名年轻男子年约30岁,身高约1.7米,两名男子都是讲普通话的,听口音应该都是四川人,我已见过他们在颜峰人和村内赌博过很多次了。我身上共有五、六处刀伤,其中左边胸部处伤势最重,××护室转出来。经辨认,被害人叶某丙辨认出被告人向某甲是“逗皮佬”,李某乙是当天拿弹簧刀砍伤我的人。2.证人李某甲能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内容为:2015年2月27日18时许,我从外面回到狮山镇颜峰人和村,看到叶某丙和几个人在人和村新社北*巷*号对出的塘边打扑克赌博。我走过去看,共有五至六人参与赌博。看到第二局的时候,本来是叶某丙赢的,但与他赌博的穿白色上衣的外省人说该局不算,当时叶某丙拿回自己的钱离开。叶某丙走开了几米,该外省人叫叶某丙回来,叶某丙走回去问该外省人想怎么样,他们说了几句后,该穿白色衣服的外省人先动手殴打叶某丙,叶某丙当时还手。一起参与赌博的另外一名穿灰色衣服的外省人看到后,也参与动手殴打叶某丙。当时他们都是用拳脚打架的,没有拿东西。因为是两个人打叶某丙一个人,叶某丙就跑,跑进了人和村新社北*巷*号屋内,穿白色衣服的外省人紧追着进去了。穿灰色衣服的外省人因为被其他人拉住就没有追进去。过了约不到一分钟,叶某丙先从屋内走出来,穿白色衣服的外省人也跟着从屋内走出来。我看到叶某丙双手紧抱着前胸,身上很多血。我马上将叶某丙送到松岗医院治疗,叶某丙在去医院途中说被该外省人用刀砍伤了。我去到医院后就报警了。因为他们两人当时进入屋内,我们在外面看不到屋内的情况。该外省人出来的时候,我也没有留意他手中是否有拿着刀。我在医院看到叶某丙的左胸部从上到下有一道约20厘米的伤口,伤口比较深。共有两名男子殴打叶某丙,其中穿白色衣服的男子,年龄约30岁,身高约160厘米,身材偏瘦,讲普通话。另一名男子穿灰色衣服,年龄约45岁,身高约155厘米,身材偏瘦,讲普通话的。该两名外省男子我不认识,但我见过他们在我村赌过几次钱,听他们的口音应该是四川人。当时在打扑克的有5、6个人,还有几个人在旁边看,但他们都不是颜峰人和村的人,我不认识他们。还有人和村新社北*巷*号的女屋主也在场。经辨认,证人李某甲能辨认出被告人向某甲有对被害人叶某丙进行殴打,但没有追入颜峰人和村新社北*巷*号内,当时他穿灰色衣服的;辨认出李某乙是当天追打叶某丙进入狮山镇颜峰人和村新社北*巷*号的人。3.证人叶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内容为:2015年2月27日18时许,我在狮山镇颜峰人和村新社北*巷*号对出池塘边看五六名男子在那里用扑克牌以“三公”的形式进行赌博,我同村兄弟叶某丙和一名外号叫“逗皮佬”的男子还有一名年轻的男子也在其中赌博,叶某丙刚来到参与他们的赌博。当叶某丙玩了几局的时候,叶某丙和该名年轻男子因赌资问题发生纠纷,当局牌是叶某丙赢该名年轻男子的,但该名年轻男子说这局不算,后来叶某丙从赌博用凳子上拿回自己的赌资和该名年轻男子当局牌的赌资并想离开,但该名年轻男子大声问叶某丙为什么要拿走他的赌资,叶某丙与他吵,后来“逗皮佬”参与到他们两人的争吵当中,叶某丙将拿到的钱放回赌博用的凳子上,并转身离开,本来这样没有事的了,但是“逗皮佬”对该名年轻男子说了几句话后,该名年轻男子追上叶某丙并用手大力推叶某丙,叶某丙用手挡开该男子,并用手推回该名男子,这时,“逗皮佬”上前帮助该名年轻男子推打叶某丙,他们三人推打在一起,后来叶某丙不够他们打,跑入了颜峰人和村新社北*巷*号屋内,年轻的男子追了入去,“逗皮佬”没有追入去,站在屋外等。约一分钟后,叶某丙和该名年轻男子几乎是一同走出来的,叶某丙走在前面,我看到叶某丙上身流了很多血,衣服都几乎全被血染红了,年轻男子走出来时手上还拿着一把弹簧刀。他们走出来后,“逗皮佬”和年轻男子、叶某丙都站在池塘边,年轻男子看到叶某丙身上流这么多血就害怕了,立即往村的小巷里逃跑了,“逗皮佬”走到村的篮球场驾驶其开来的小型面包车离开了,后来叶某丙就被人送医院救治。“逗皮佬”,男,年约50岁,身高约1.6米;年轻男子身高约1.7米,年约30岁,中等身材,短头发,脸型偏长。“逗皮佬”和该名年轻男子都是四川人,应该是老乡关系,平时他们经常一起出入来颜峰附近进行赌博,应该是赌桌上一起混饭吃的拍档。后来叶某丙被人送医院救治后,狮山镇颜峰人和村新社北*巷*号的屋主在警察还没来之前将现场的血迹清理干净了。经辨认,证人叶某甲辨认出被告人向某甲是“逗皮佬”,他有在屋外对叶某丙进行殴打;辨认出李某乙是拿刀追打叶某丙的人。4.证人叶某乙的证言,内容为:2015年2月27日18时许,我在家里看电视,听到外面有很吵的声音,好像有人喊打架,这时我看到叶某丙身上流了很多血从我家门口进入我家客厅,后面有个男子追他,叶某丙和追他的男子在我家客厅扭打,导致我客厅地板有很多血迹,我一边往外走一边对他们说你们出去吧,我很害怕,从家门口走到村的池塘边并想通过我的手机报警,但由于害怕手抖报不了警,没多久,叶某丙和追打他的男子从我家里走出来了,接着追打叶某丙的男子走了,叶某丙被人送医院治疗。叶某丙和追打他的男子离开后,我将我家里的血迹还有在我家门口的血迹清理干净了。5.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现场勘验笔录和照片、上网追逃人员登记表、情况说明、被告人的人口信息表、入所体检表。6.调取证据通知书及通话清单,内容为:被告人向某甲的手机号码180××××1637在2015年2月27日17:00-19:00没有通话记录,手机号码137××××0756在2015年2月27日没有通话记录。7.被告人的前科刑事判决书。8.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内容为:被害人叶某丙系受锐性暴力作用致左前臂软组织损伤、头静脉、桡动脉、静脉、桡神经完全断裂;致胸部穿透创、肺裂伤、心包裂伤,属重伤二级。9.被告人向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内容为:2015年2月27日17时许,我独自驾驶车牌为粤Y×××××号的东风小康微型面包车到颜峰仁和村找我的一名四川老乡玩,我去到他的出租屋里大概10分钟后离开。当我路过颜峰仁和村的池塘边时,我看到有四五名男子围在那里赌钱,于是我走过去看一下,大概看了有十五分钟,这时有一名当地的男子和另一名年轻男子因为赌资的问题发生纠纷,大概是因为当地的男子拿了年轻的男子赌桌上的赌资离开,年轻的男子追问当地的男子为何拿走他的赌资,当地的男子说只是拿走自己的赌资,后来他们从语言冲突发展为肢体冲突,当时在场的人没有拉开他俩也没有对他们进行劝阻,突然该名当地的男子冲进了池塘边的一间屋子,年轻的男子也追着该名当地的男子进去了。过了约不到一分钟,我听到有人大喊快点报警,再过了不久,我看到刚冲进入屋子的当地男子身上流了很多血走出来并说快点拿电话来,接着刚追进去的年轻男子手里拿着一把长约20厘米的刀走了出来,在场的人员看到这样子很多都因害怕走开了,大概过了几分钟,手里拿着刀的年轻男子向一条小巷逃跑了。我看到现场很多人都走了,我也到仁和村的篮球场驾驶我的汽车走了。我没有参与赌博,没有参与殴打或伤害该名受伤的当地男子。我不认识上述提到的年轻男子和当地男子,也没有与年轻男子说过话。他们发生冲突太突然了,而且时间比较短,我当时还站在赌桌旁接听电话。我当时是在接听一名朋友的电话,但是不记得是谁了,打电话大概持续了两分钟,我那时候在用两个电话号码,分别是180××××1637和137××××0756,其中180××××1637是佛山电信的号码,137××××0756是佛山移动的电话号码。粤Y×××××号汽车是我的,是一台东风小康牌的微型面包车,我已经几年没有年检。经辩护人申请并经本院同意,证人向某乙、焦某出庭作证。1.证人向某乙的证言,内容为:在案发现场我看到有两个人在打架,被告人向某甲不在现场。现场约有七八个人,我没有参与赌博,也没有参与围观赌博。当时我在一座亭子旁边看老头下棋,之后听见有人吵就看过去,我没有发现被告人在现场。我在案发地所在村居住有十年,现场除了打架的两个人之外,还有一个老头是本地人。被告人没有参与现场打架。对打架的两个人,本地那个人我认识,但具体名字不知道,另外一个我不认识。两人打架时我没有听到别人说话。我看见打架就离开现场,不清楚两人打架的原因。我认识被告人,与被告人是同村的老乡。2.证人焦某的证言,内容为:我在当日下午5点钟左右到案发地,6点多离开。在案发现场我看见有两个人在打架,一个年轻人拿着刀把人打伤,我没有看到被告人,被告人早就走了。我看见被告人接电话,打架时已经走了。打架的两个人一个是我老乡,一个是本地人。现场还有两个本地人,但我不认识他们。案发前那些人在打牌。我与被告人是同村的老乡。关于被告人向某甲辩称其没有参与赌博,也没有参与殴打被害人,以及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的意见。经查,关于向某甲是否参与殴打被害人的问题,证人李某甲能、叶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人叶某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与证人向某乙、焦某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所反映的内容并不一致。对此分析如下:一、证人向某乙的证言反映“在案发现场我看到有两个人在打架,被告人向某甲不在现场,没有参与打架”、证人焦某的证言反映“我在当日下午5点钟左右到案发地,6点多离开;在案发现场我看见有两个人在打架,我看见被告人接电话,打架时已经走了”。据该两证人的证言反映,被害人与李某乙在打架时向某甲不在现场。但据证人李某甲能、叶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人叶某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反映,案发时被告人在现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及庭审中的供述也反映,案发时被告人在现场并目睹了打架。因此在案发过程中被告人是否在案发现场的问题上,证人向某乙、焦某的证言与包括被告人供述在内的本案其他证据相矛盾。另据通话清单反映,向某甲的手机号码180××××1637和137××××0756在案发当日的下午5点至7点的时间段并无通话记录,故证人焦某关于“我看见被告人接电话”的证言内容也未得到印证。二、被害人关于向某甲在赌博过程中与李某乙一起对其进行殴打的陈述及辨认笔录,有证人李某甲能、叶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予以印证,并有鉴定意见所反映的被害人的伤情予以佐证,上述证据可相互印证。三、向某甲在侦查阶段称“他们打架时我在接听一个朋友的电话约两分钟,没有参与打架”的辩解意见,也同样没有得到其手机号码通话清单的印证。综上分析,鉴于证人向某乙、焦某的证言内容与包括向某甲供述在内的本案其他证据相矛盾,未能得到印证,且该两名证人均为被告人的同村老乡,其证言的证明力受限,故本院对这两名证人的证言不予采信。而公诉机关出示的被害人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李某甲能、叶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则可互相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在参与赌博过程中与李某乙一起对被害人进行殴打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向某甲认为其没有指使李某乙追打被害人的意见。经查,本案中只有被害人的陈述反映向某甲指使李某乙追打被害人,证人叶某甲的证言虽提到“向某甲对李某乙说了几句话后,李某乙追上叶某丙并用手大力推叶某丙”,但并未明确向某甲对李某乙所说的具体内容,在无其他证据予以进一步佐证的情况下,按照疑点利于被告人原则,本院采纳被告人的该意见,对被告人指使李某乙追截殴打被害人的指控不予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甲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向某甲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向某甲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向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9日起至2016年10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志钊人民陪审员 甘湛虹人民陪审员 周惠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翠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