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小民初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万合贵与孙新平、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合贵,孙新平,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小民初字第670号原告万合贵,居民。被告孙新平,居民。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六路渤海十八路669号。负责人朱伟,该支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合贵诉被告孙新平、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万合贵于2015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合贵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合贵撤回对被告孙新平、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70元,由原告万合贵负担。审判员 李拥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蔺月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