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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中执字第003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分行与泗县泗州宏奥面粉有限责任公司、王志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分行,泗县泗州宏奥面粉有限责任公司,王志海,钱开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中执字第00308号原执行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指定执行法院: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负责人:张居中,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庆文,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飞,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泗县泗州宏奥面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泗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志海,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志海。被执行人:钱开霞,女,196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分行与泗县泗州宏奥面粉有限责任公司、王志海、钱开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泗县泗州宏奥面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与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均在泗县辖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分行与泗县泗州宏奥面粉有限责任公司、王志海、钱开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荣生审 判 员  孙中东代理审判员  刘小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宋宁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