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民初字第067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何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6739号原告王某,女,汉族,1986年8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杨广宇,系重庆作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甲,男,汉族,1977年9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王某与被告何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国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广宇,被告何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认识相恋,被告在恋爱期间曾于2006年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但原告相信被告能够改好,2008年5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0年生育一子,取名何某乙。2013年,被告因贩卖毒品被判处刑事处罚,被告出狱后,原告对被告还是报有希望,但被告长期不上班,好逸恶劳,不关心家庭和原告。还辱骂威胁原告,不信任原告,长期跟踪原告。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起诉来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何某甲辩称:被告因贩毒被判处几个月的刑罚,被告出狱后,原告已原谅了被告,跟踪、辱骂及威胁都不属实,孩子还小。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希望法院给予机会,。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何某甲于2008年5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0年2月1日生育一子,取名何某乙。2013年5月13日,何某甲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3月26日至2013年9月25日),并处罚金2000元。现王某和何某甲不能和睦相处,原告王某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遂起诉来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档案材料、民事判决书等书面证据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载卷为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结婚,有一定婚姻感情基础。在婚姻生活中,双方未能和睦相处,对夫妻感情有一定影响,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在日后的生活中互谅互让,夫妻感情能够得到改善和巩固,原告请求离婚的理由不足,证据不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国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贺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