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一初字第190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聂改良与翟留印、侯高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改良,翟留印,侯高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1908-3号原告聂改良,男,196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翟留印,男,198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侯高伟,男,汉族,住新郑市。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英协路55号院7号楼1层-8层。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改良与被告翟留印、侯高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病情严重现仍在治疗中,无法如期到庭参加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刘存社审 判 员 孙莉莉人民陪审员 周秀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常俊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