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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执字第42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晓明与被执行人刘妮妮解封裁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424-2号申请执行人:宋某某,男,197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刘某某,女,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宋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以(2015)莱州执字第424-1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某某所有的位于莱州市文景凤凰城2幢4-东2号4单元201室的房屋,现因被执行人刘某某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以(2015)莱州执字第424-1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某某所有的位于莱州市文景凤凰城2幢4-东2号4单元201室的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志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