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流民初字第697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县华阳支行与石曜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县华阳支行,石曜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6973-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县华阳支行。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华阳街道办事处正北上街34号。负责人钟会,行长。委托代理人余强备,四川炜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曜铖,男,198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沙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县华阳支行诉被告石曜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石曜铖下落不明,需公告向其送达法律文书,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审理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周艳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荟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