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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荔民初字第39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荔民初字第3907号原告张某某,男,197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黄某某,女,196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受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黄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某某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某某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志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春金附注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