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冷行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宁远县世纪联华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被告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及被告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复议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永冷行初字第64号原告宁远县世纪联华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雪琼,总经理。被告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唐树成,该局局长。出庭负责人匡雄峰,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清泉,湖南湘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法定代表人胡伯俊,厅长。委托代理人彭志,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第三人袁长云,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宁远县世纪联华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被告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及被告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中,因原告宁远县世纪联华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卞凌峰审 判 员 唐丽华人民陪审员 薛水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 丽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