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侯民初字第19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侯民初字第1967号原告李某某,女,198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许某某,男,197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庭外和解,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因以撤诉方式结案,依法减半收取,实收12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剑飞代理审判员 马 青人民陪审员 林金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邱胜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