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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滨知初字第903-9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杭州九尊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杭州九尊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滨知初字第903-936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钱桃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九尊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德胜东路3355号4楼c区。法定代表人:赵国平。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杭州九尊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同年10月21日,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九尊娱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50元(每案各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靳幸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杨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