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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刑初字第004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李智青、李勇才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智青,李勇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万刑初字第00456号公诉机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智青,男,汉族。2007年10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2年7月25日刑满释放。2015年3月24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梁晓燕。被告人李勇才,男,汉族。2004年6月11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4年6月30日刑满释放;2006年5月11日因犯抢劫罪被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8年9月21日刑满释放。2015年4月12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刑拘(在逃),同年4月12日被执行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万检诉刑诉[2015]3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智青、李勇才犯抢劫罪,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国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智青及辩护人梁晓燕、被告人李勇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5年3月19日凌晨,被告人李智青、李勇才在太原市玉河街美特好超市楼上金海马网吧外楼道内,持凶器殴打、威胁被害人马某并抢走其银行卡内现金人民币4500元和金色IPhone6Plus手机一部。破案后,被抢手机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案发后,被告人李智青的家属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供了该案的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智青、李勇才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李智青、李勇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李智青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一)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抢劫的现金4500元,应当核减被害人与被告人玩游戏输了的1500元;(二)被告人李智青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应对其从轻处罚;(三)被告人李智青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9日凌晨,被告人李智青、李勇才在太原市玉河街美特好超市楼上金海马网吧与被害人马某玩百家乐游戏过程中发生纠纷,后被告人李智青、李勇才在该网吧楼道内,威胁、殴打被害人马某,抢走其银行卡内现金人民币4500元和金色IPhone6Plus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587元)。破案后,手机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智青的家属退赔被害人马某人民币45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李勇才在上网追逃期间,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马某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实2015年3月19日3时许,我在玉河街美特好超市楼上的金海马网吧玩游戏时,李智青要求用我的账户玩一会,并说好输赢都由他自己负责。一开始有输有赢,后来李智青将我游戏账户里的200元本钱输掉后还要求我给他下注,我没有下注,关闭电脑准备离开时,游戏结果显示是他要求下的注赢,李智青见状就说我骗他的钱。当我走在电梯间的时候,李智青拉住我,用一把手柄约20厘米长未开韧的铁质斧子朝我的左肩上拍了一下,让我赔偿他损失,李勇才拿着一把跳刀在旁边放风。李智青让我把两部手机和钱包放在地上,从我钱包里将银行卡拿上,逼问我手机解锁密码和银行卡密码后,让李勇才将我银行卡里的4500元钱全部取走,IPhone6Plus手机也被他们拿走。2、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3月19日,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小井峪责任区刑警队民警接到被害人马某报案后,通过调查发现李智青有作案嫌疑,遂于当天将其电话传唤到案接受调查;2015年3月23日李勇才被上网追逃,2015年4月12日,被告人李勇才投案自首。3、辨认笔录,经被害人马某及被告人李智青、李勇才相互指认,证实被告人李智青、李勇才就是对被害人实施抢劫的两名男子。4、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19日晚,李智青以一部金色IPhone6Plus手机作抵押,向其借款2500元。5、证人方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18日晚上10点多,我到金海马网吧上网,当时李智青和李勇才也在网吧,他们和一名男子挨着坐着,三人在网上玩赌博。过了一会李勇才给我打电话让我下楼,我下楼后见他在一辆车上,我就上去和他坐了一会。李勇才说他和李智青要骗那个男子的钱,让我在楼下呆一会再回去,我们呆了十几分钟后回了网吧。回去后我继续上网没注意他们在干什么,后李智青借我的手机打电话,我过去找他要手机时,见他和那名男子一起走向网吧楼梯口。李智青让我先离开,手机一会再给我,我离开后听见”咚””咚”两声,估计是李智青打那个男的,其他的没有注意。6、指认现场及赃物照片。7、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2015年4月13日,小井峪责任区刑警队将涉案手机IPhone6Plus一部发还被害人马某。8、被害人马某农业银行卡照片。9、太原市万柏林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证实涉案的金色Iphone6Plus16G手机,鉴定价值人民币4587元。10、赔偿书、谅解书,证实被告人李智青的家属于2015年4月13日退赔被害人马某人民币4500元,被害人马某对被告人李智青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11、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小井峪责任区刑警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根据其提供的赌博游戏网址及账户密码,登陆后界面显示账户、密码不正确,被害人称该账户已被注销,故无法调取被害人马某赌博网站账户的交易记录。12、网吧视频资料。13、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经对被告人李智青进行尿检,其结果呈弱阳性;经对被告人李勇才进行尿检,其结果呈阳性。14、前科材料,证实被告人李智青于2007年10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2年7月2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李勇才于2004年6月11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4年6月30日刑满释放;2006年5月11日,因犯抢劫罪被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8年9月21日刑满释放。15、户籍证明,证实二被告人的身份。16、被告人李智青的供述,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17、被告人李勇才的供述,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且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智青、李勇才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智青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智青的家属积极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智青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勇才在网上追逃期间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李勇才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辩护人的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智青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4日起至2018年9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两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李勇才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2日起至2018年6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两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高爱平人民陪审员  多铁柱人民陪审员  马素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慧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