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四(民)初字第18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孙有荣与上海航空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四(民)初字第1883号原告孙有荣,男,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俞敏,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靖靖,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上海航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唐兵,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有荣与被告上海航空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有荣于2015年10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有荣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有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因本案撤诉结案,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孙有荣负担。审判员 娄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