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11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肖伯根与上海唐朝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伯根,上海唐朝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1104号原告肖伯根,男,1948年4月10日生,汉族,住杭州市。委托代理人金苗江,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唐朝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袁光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伯根与被告上海唐朝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以需补充证据材料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伯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4元,减半收取14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钱雨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