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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一初字第0042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张光兵与程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光兵,程靖,张开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一初字第00425-1号原告:张光兵,男,197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委托代理人:刘洋,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靖,男,198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委托代理人:芮珍平,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开红,男,198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光兵与被告程靖、张开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光兵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开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光兵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开红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光兵撤回对被告张开红的起诉。审判员  王培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陆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