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台民终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韩文朋、台州经济开发区铂金汉宫娱乐会所等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民终字第8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文朋。委托代理人:崔晶晶。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州经济开发区铂金汉宫娱乐会所。代表人:陈潮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定富。上诉人韩文朋因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5)台椒民初字第13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韩文朋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韩文朋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谦代理审判员 柯星霞代理审判员 黄 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郭巧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