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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刑二终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孙国林犯贪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刑二终字第173号原公诉机关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国林.2011年4月20日因涉嫌贪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同年6月2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徐瑞艳,山东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审理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国林犯贪污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六七月十六日作出(2014)奎刑重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贪污罪判处原审被告人孙国林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孙国林不服,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审判程序违法,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潍坊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韩俊平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孙国林及其辩护人徐瑞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三)、(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14)奎刑重字第3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进元审 判 员  金利民代理审判员  朱 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晓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