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包东民初字第17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1-02

案件名称

原告孙志英诉被告梁翠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东民初字第1707号原告孙某某,49岁,现住包头市。被告梁某某,4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梁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承担100元。审判员  苏智杰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日书记员  :刘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