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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14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刘建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拟稿纸发文字号:(2015)临执字第1487号签发:审核:拟稿单位:执行第一团队拟稿人:高永平份数:1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487号申请执行人刘建平,个体。被执行人程建国,个体。被执行人程建军,个体。被执行人杨馨预,个体,系程建军妻子。本院在执行刘建平申请执行程建国、程建军、杨馨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临民初字第6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的情行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健执行员 张维林执行员 王 枫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永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