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民初字第14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刘佃奎与候立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1409号原告刘佃奎,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告候立武,男,47岁,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佃奎与被告候立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佃奎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佃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佃奎负担。审判员 窦志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恒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