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坊商初字第78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与司瑾、宋凯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坊商初字第782-3号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北海路113号。代表人唐慧博,该行行长。被告司瑾。被告宋凯辉。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与司瑾、宋凯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坊商初字第782号民事裁定书,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宋凯辉银行账户的查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告宋凯辉银行存款67953元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锦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