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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刑监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张利军行贿罪申诉审查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吉刑监字第55号张利军:你对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2)永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及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吉中刑终字第34号刑事裁定不服,以“侦查程序严重违法,侦查机关通过采取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方式获取证据,供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王渭津贪污案件的申诉再审及改判均符合法律规定,即使给付吕世恰人民币十万元,也没有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利益,也未要求法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方便条件”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原审判决认定你向吕世恰行贿人民币十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1.关于你提出的侦查程序严重违法的申诉理由。经查,永吉县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1月7日传讯你协助调查,2012年1月8日对你采取了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2012年1月9日你自书称检察机关对你生活照顾,没有辱骂及刑讯逼供行为,吃住待遇等同办案干警,且你并未向法庭提供可以证实检察机关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的线索,故你提出的该项申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2.关于你提出的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依法应当予以排除的申诉理由。经查,你向吕世恰行贿十万元的事实,有受贿人吕世恰的供述及同案人赵新源和杨杰的供述予以证实,且你亦供认。你提供的杨杰家在办理王渭津案件期间的财产收入及支出情况的材料及杨杰的证明材料,无法证实杨杰家真实的收入情况,且杨杰在侦查机关已明确供述了行贿资金的具体来源,并有证人证言予以佐证,故你的该项申诉理由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支持。3.关于你提出的王渭津贪污案件的申诉再审及改判均符合法律规定,即使给付吕世恰人民币十万元,也没有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利益,也未要求法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方便条件的申诉理由。经查,你作为王渭津贪污、挪用公款案件的再审辩护人,为了达到使王渭津贪污罪通过再审改判无罪的目的,给时任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庭长的吕世恰好处费十万元的行为,符合行贿罪的犯罪构成,原审认定你构成行贿罪并无不当。故你的该项申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