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鹤民三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杨理正与被告长沙斯盛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鹤民三初字第161号原告杨理正。被告长沙斯盛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758号和庄公寓A区1号栋2702。。法定代表人彭中兴,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理正与被告长沙斯盛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理正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理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6元,依法减半收取78元,由杨理正承担。审 判 长 陈成军人民陪审员 丁 伟人民陪审员 倪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龚小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