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行终字第003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周上伟与重庆市沙坪坝区旅游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上伟,重庆市沙坪坝区旅游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行终字第003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上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旅游局,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沙南街4-3号。法定代表人XX东,局长。委托代理人岳军,重庆晓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上伟因诉被上诉人重庆市沙坪坝区旅游局旅游行政回复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4)沙法行初字第0015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于2015年8月27日中止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被上诉人重庆市沙坪坝区旅游局因被诉复函中是否应当适用《风景名胜区条例》、《重庆市风景名胜区条例》的相关条款规定尚需研究确定,且歌乐山森林公园在机构改革中已划归区农委管理,相关审批职能也已经移交区农委行使,于2015年9月24日自行撤销了沙旅游发〔2014〕53号《重庆市沙坪坝区旅游局关于歌乐山环山路1号附1-1号和1-3号住房重建申请的复函》。上诉人周上伟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上伟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4)沙法行初字第00158号行政判决不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上伟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上诉人重庆市沙坪坝区旅游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雪 莲代理审判员 李 宜代理审判员 马 金 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石光一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