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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民初字第170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卓先锋与蒋根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先锋,蒋根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字第1703-1号原告卓先锋。被告蒋根华。关于原告卓先锋与被告蒋根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卓先��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蒋根华名下的鲁H×××××号小型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卓先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蒋根华名下的鲁H×××××号小型轿车一辆。二、查封原告卓先锋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鱼房权证鱼城供销社干字第03992号房产一处。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大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环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