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26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陈月红与淮安市新淮劳动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淮安宏能集团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月红,淮安市新淮劳动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淮安宏能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电力公司淮安供电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2615号原告陈月红。被告淮安市新淮劳动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清河区汇通五区3号楼460室。法定代表人吴亚东,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淮安宏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清浦区淮海南路138号。法定代表人毛晓波,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苏省电力公司淮安供电公司,住所地清浦区淮海南路134号。负责人吉宏,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月红诉被告淮安市新淮劳动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淮安宏能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电力公司淮安供电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月红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月红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月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月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 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进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